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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判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徐蔚青审判团队 上海二中院
2024-08-23
编者按

上海二中院“改发案件类案裁判要点”是对特定类型改发案件中常见问题及裁判规则的归纳提炼。裁判要点以上海二中院审委会通报的形式呈现,并下发辖区法院,以促进类案同判和适法统一。本期刊发的“执行裁判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民事审判庭徐蔚青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参与分配主体资格认定等程序性异议的救济途径、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主张足以阻止执行时如何处理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问题之一:在参与分配方案作出后,认为分配方案中的债权人不具有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能否通过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救济?

裁判观点

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主要包括参与分配财产范围的确定、参与分配主体资格的认定、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确定、参与分配债权顺位的确定、参与分配方案的送达、当事人异议的通知等。其中,参与分配财产范围的确定、参与分配主体资格的认定、分配方案的送达和当事人异议的通知等行为,涉及参与分配程序的推进与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参与分配债权数额与清偿顺位的确定,影响债权能否获偿及实际清偿比例,涉及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系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具有实体性异议的救济程序,对参与分配主体资格的认定等程序性异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程序进行救济。




问题之二:执行中,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且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异议人能否就执行法院将财产移送破产处理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情形的,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法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执行案件的执行。当破产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终结对执行案件的执行。因此,移送破产的申请受理后,执行案件仅是中止而尚未终结,异议人对执行法院将财产移交破产处理的行为提出异议,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




问题之三: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案外人对被告人名下的财产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应当如何救济?

裁判观点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对被告人名下财产的执行,通常既包括对其名下赃款赃物的执行,也包括对其名下合法财产的执行。案外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对被告人名下的合法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当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应先就该标的是否涉及赃款赃物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分别由刑事审判部门或者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问题之四:被执行人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房产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裁判观点

执行中,应当以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为限进行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执行依据的主体范围,执行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虽然对第三人的房产享有抵押权,但该抵押权系对房产变价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当第三人并非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又不存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执行该抵押权所担保的到期债权等情形时,直接查封并拍卖该房产缺乏法律依据。




问题之五: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能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是否可以该协议排除执行?

裁判观点

被执行人在离婚时协议约定其名下的房产由配偶所有,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清偿个人债务导致该房产在执行中被查封。配偶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请求排除执行的,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协议并不直接导致房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该财产分割的约定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申请执行人;如房产上存在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抵押权等情形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也不能排除法院根据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而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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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徐蔚青 周乃夫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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